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初1136号原告:阿克苏诺贝尔有限公司(AKZONOBELN.V.),住所地尼德兰王国海尔德兰省阿纳姆市维尔佩维格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卢多维克斯?潘得斯(Ludovicus?Penders),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剑飞,上海鸿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照龙,上海鸿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向力,男,197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伟,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阿克苏诺贝尔有限公司(AKZONOBELN.V.)与被告向力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宣判前,原告阿克苏诺贝尔有限公司(AKZONOBELN.V.)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阿克苏诺贝尔有限公司(AKZONOBELN.V.)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克苏诺贝尔有限公司(AKZONOBELN.V.)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计4650元,由原告阿克苏诺贝尔有限公司(AKZONOBELN.V.)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