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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苏诺贝尔有限公司与向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鄂01民初1136号
案件名称阿克苏诺贝尔有限公司与向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阿克苏诺贝尔有限公司,向力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初1136号原告:阿克苏诺贝尔有限公司(AKZONOBELN.V.),住所地尼德兰王国海尔德兰省阿纳姆市维尔佩维格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卢多维克斯?潘得斯(Ludovicus?Penders),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剑飞,上海鸿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照龙,上海鸿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向力,男,197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伟,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阿克苏诺贝尔有限公司(AKZONOBELN.V.)与被告向力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宣判前,原告阿克苏诺贝尔有限公司(AKZONOBELN.V.)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阿克苏诺贝尔有限公司(AKZONOBELN.V.)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克苏诺贝尔有限公司(AKZONOBELN.V.)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计4650元,由原告阿克苏诺贝尔有限公司(AKZONOBELN.V.)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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