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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市浦口区翔宇百货超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8602民初882号
案件名称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市浦口区翔宇百货超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浦口区翔宇百货超市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8602民初882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瑞春,江苏荆澜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冬琴,江苏荆澜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市浦口区翔宇百货超市店,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大桥北路*号华侨城***幢***室。

经营者:许绿,女,198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浦口区翔宇百货超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1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计325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钟慧钊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婕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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