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终295号原公诉机关: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熊剑武,男,1974年6月25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市,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2005年3月18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3年11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西中寰医院。
辩护人颜三忠,江西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太金,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熊剑武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于2017年5月11日作出(2016)赣0104刑初5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熊剑武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熊剑武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有误为由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熊剑武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2016)赣0104刑初59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