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终2848、2850-28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华鼎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下村第三工业区23号A栋。
法定代表人:奚邦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胜攀,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俊男,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均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下村社区第三工业区23号。
法定代表人:施宣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培韡,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迈世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48号2号楼12B。
法定代表人:刘雪萍,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国鹏,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华鼎星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台均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迈世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十三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795、1314-132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华鼎星科技有限公司以其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与两被上诉人的纠纷为由,于2017年10月2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深圳市华鼎星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未违反有关法律与行政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深圳市华鼎星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