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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与丹阳市开发区奥博园眼镜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1民初1942号
案件名称5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与丹阳市开发区奥博园眼镜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丹阳市开发区奥博园眼镜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1942号原告: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0层。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文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如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阳市开发区奥博园眼镜商行,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中国丹阳眼镜城北区主楼82181、82193、82195号。

经营者:聂海涛。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丹阳市开发区奥博园眼镜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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