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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马塑业有限公司与北京世纪华杰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民辖终269号
案件名称双马塑业有限公司与北京世纪华杰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双马塑业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华杰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民辖终2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双马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沿江镇上金村。

法定代表人:陈翠虹,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世纪华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南花园村西南101号8213室。

法定代表人:郭干明,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上诉人双马塑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世纪华杰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10民初9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双马塑业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双马塑业有限公司一审提交的《公证书》等证据已充分证明北京世纪华杰商贸有限公司存在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

1.涉案公证网页与被诉产品上均有“陈百万及图”商标,该商标的注册人为北京世纪华杰商贸有限公司。

2.涉案公证网页还显示了“陈百万品牌旗舰店”、“厂家直销”等信息。

3.北京世纪华杰商贸有限公司在阿里巴巴网站上开设了“陈百万品牌旗舰店”,该网店显示的电话和地址为河北省玉田县,与《公证书》中被诉产品的销售地相符。

4.北京世纪华杰商贸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销售日用品、文具用品等,不包括产品的制造。

二、本案双马塑业有限公司通过网络方式购买了来自北京世纪华杰商贸有限公司的被诉产品,且双马塑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和收货地均在浙江省台州市,故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请求撤销原裁定,本案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双马塑业有限公司一审提交的《公证书》显示,其在淘宝网(××)上购买被诉产品的店铺名称为“陈百万品牌店1”,掌柜为“快乐人生5778”,上述名称与北京世纪华杰商贸有限公司的对应关系无法确定。

双马塑业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北京世纪华杰商贸有限公司实施了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故原审法院既非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也非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北京世纪华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辖区内,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北京世纪华杰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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