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111民初5778号 原告: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林港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2547107X0。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
委托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绍力,男,1974年7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219740720XXXX,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英德市青塘镇石联村。
原告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卢绍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周怡馨到庭参加了诉讼。
被告因服刑未能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诉称:原告已获得中国国家工商局授予在第11类(���标注册证:第5478887号、第5478888号、第676587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该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销售遍及世界各地,在中国,美的商标深受广大消费者的青睐,并已成为中国驰名商标商品。
被告一直以来都在大量、长期销售侵犯原告享有中国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2014年8月7日,被告位于广州市白云区西槎路104号的仓库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分局立案查处。
后于2015年4月17日,被告被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案号为(2015)揭榕法刑初字第97号。
被告销售侵犯原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其侵权行为不仅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严重地扰乱、侵占了原告商品的销售市场,低劣的商品质量给原告的品牌形象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亦严重侵犯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原告认为被告一直以���销售明知是侵犯原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构成侵权。
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享有的第11类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在报纸上公开刊登声明澄清事实,赔礼道歉;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万元。
被告卢绍力辩称: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颁发第6765872号“”注册商标证、第5478887号“”注册商标证、第5478888号“”注册商标证的注册人,依法享有上述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
并依法受到保护,根据上述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为商品(第11类),其中包括空调、中央空调在内。
2014年9月13日,上述注册商标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均转让予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月1日,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商标授权书予原告,授权予原告许可使用上述注册商标,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向各地各级法院提起侵权诉讼,有权取得相应的侵权赔偿;
授权期限:2015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
庭审中,原告为证明被告侵权其商标专用权的事实举证如下:现场勘验检查记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扣押决定书、询问笔录(4份),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起诉建议书、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揭阳市榕城区刑事审判庭庭审笔录、(2015)揭榕法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书。
根据现场勘验检查记录内容: 2014年8月7日,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分局经侦大队接到省公安厅经侦总队关于发起对广东揭阳范志胜等人假冒注册商标集群战役的统一收网指令后,联合同德派出所在广州市白云区同德围西槎路104号一楼仓库查获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的格力悦风空调以及美的空调室内机共计215台,室外机26台,初步估计涉案金额为50万元。
根据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内容:查扣物品为:假冒格力空调内机113台,基本特征假冒注册商标;
假冒美的空调内机102台,基本特征假冒注册商标;
假冒空调外机26台,基本特征假冒注册商标。
根据扣押决定书内容:决定扣押格力悦风空调内机113台;
扣押美的空调室内机102台;
扣押无标识26台。
根据2014年9月12日17时40分的讯问笔录内容:讯问人问:2014年8月7日,公安机关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西槎路104号仓库进行查处时,发现该仓库里面还存放有113台悦风空调内机、102台美的空调机内机及26台无标识的空调机外机,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卢绍力答:这些悦风空调内机、美的空调机内机及无标识的空调机外机是我之前在该仓库将乐恒牌空调机改装成悦风空调机、美的空调机的存货。
根据2014年12月1日10时00分讯问笔录内容:讯问员:你共向佛山市南海乐恒电器有限公司购买多少套乐恒牌空调?
卢绍力:我共向佛山市南海乐恒电器有限公司购买来500套乐恒牌空调(外机、内机的型号均是12000BTU,外机与内机合在一起算一套),每套进购价为1700元,500套共人民币850000元,后来又向佛山市南海乐恒电器有限公司购买来103台乐恒牌空调外机(型号均是10000BTU);
此外,我还通过互联网向他人收购了102台“二手”美的空调室内机;
讯问员:你进购这些乐恒牌空调及收购这些二手美的空调室内机,要用来干什么?
卢绍力:都是用于自己销售;
讯问员:你将乐恒牌空调(外机、内机的型号均是12000BTU)都销售给谁?
卢绍力:有455套乐恒牌空调(外机、内机的型号均是12000BTU)都销���给范志胜,有45套乐恒牌空调销售给湖北省的一叫“小陈”的男子,其他的空调机还放在仓库里准备销售。
根据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起诉意见书经依法侦查查明部分陈述(该起诉意见书第2页第八行:“现场查获尚未销售的假冒格力牌空调机113套,假冒美的牌空调机12套,无标识空调外机26台”。
根据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内容:1、被告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嫌疑,于2014年7月29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4年8月14日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2、2014年8月7日,卢绍力位于广州市白云区西槎路104号的仓库被公安机关查处,现场查获尚未销售的假冒格力牌空调机113套,假冒美的空调内机102套,无标识空调外机26台。
根据揭阳市榕城区刑事审判庭庭审笔录第3页卢绍力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的陈述:“我卖给范志胜的空调是乐恒厂的空调,改装是范志胜他们,我没有改装,我没有对空调贴牌改造。
现场查获的空调是没有贴标识的”;
第7页卢绍力自选辩护:“我卖给范志胜的空调是乐恒牌空调,我没有贴牌,当时过检的时候有确认。
现场查获的空调是没有贴格力��的,美的牌的空调是二手成品空调,不是假冒的。
贴牌的是范志胜的父亲和小舅子他们贴的,当时办案民警已经有帮我证实我没有贴牌”。
根据生效(2015)揭榕法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书内容,该判决书未对涉案102台美的牌空调是否假冒进行定性与论述。
以上事实,有第5478887号、第6765872号、第547888号的商标注册证、商标授权书、现场勘验检查记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扣押决定书、询问笔录(4份),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起诉意见书、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揭阳市榕城区刑事审判庭庭审笔录、(2015)揭榕法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中,除公安机关的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显示:“查扣物品为假冒美的空调内机102台,基本特征假冒注册商标”外,被告除确认102台美的牌空调机是收购的“二手”空调机外,均否认该102台美的牌空调机为假冒美的商标空调。
根据生效(2015)揭榕法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书内容,该判决书未对涉案102台美的牌空调是否假冒商标行为进行认定。
诉讼期间,原告未提供其他相关的证据证实涉案102台美的牌空调为假冒商标产品。
因此,本院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被告存在���犯第5478887号、第6765872号、第547888号的注册商标专有使用权的行为,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欠缺法律事实,本院不予支持,予以驳回。
被告因服刑未能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650元,由原告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