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2民初13713号原告:途家网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务镇政府街9-251。
法定代表人:罗军,经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金龙,男,该公司法务顾问。
被告:温州交运集团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飞霞南路214弄3号D幢2-3层。
法定代表人:邓东华,董事长。
原告途家网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交运集团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
原告途家网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途家网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