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初3379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白江区辉钻卫浴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青龙国际建材城。
经营者:齐成成。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牧公司)诉被告青白江区辉钻卫浴经营部(以下简称辉钻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
原告九牧公司于2017年11月1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辉钻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辉钻经营部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