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3375号原告:王万川,男,198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重庆市璧山县,现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少忠,广东洋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秦邦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曹佐礼。
本院受理原告王万川与被告深圳市秦邦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33058××××.2、名称“LED灯”】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
原告王万川于2017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万川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计算为650元,由原告王万川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