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初287号原告:彭艳丽,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为,天津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河西区味思美糕点店,经营场所天津市河西区信昌厚8-10号(大沽路516-518双号)A。
主要负责人:万明霞,该糕点店经营者。
原告彭艳丽与被告天津市河西区味思美糕点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
原告彭艳丽于2017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艳丽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市河西区味思美糕点店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艳丽撤诉。
案件受理费2424元,减半收取计1212元,由原告彭艳丽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