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2993号之一本院于2017年10月30日对原告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子洲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粤73民初2993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1.(2017)粤73民初2993号民事裁定书中的第一页正数第六行“郑小洲”补正为“郑子洲”。
2.(2017)粤73民初2993号民事裁定书中的第一页正数第八行“郑小洲”补正为“郑子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