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1205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雨生,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辉,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唐县宝芝霖电讯,经营场所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
经营者:赵剑敏。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唐县宝芝霖电讯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