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初1131号原告:林金雄,男,汉族,1982年1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超,福建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聚优尚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龙文区锦绣一方水仙里62幢18C号。
法定代表人:胡晓飞,执行董事。
原告林金雄与被告福建聚优尚品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8日立案。
原告林金雄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金雄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金雄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880元,减半收取7440元,由原告林金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