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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明兵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114刑初1836号
案件名称刘明兵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明兵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4刑初1836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明兵,男,1982年2月3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4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逮捕。

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辩护人江嘉琪,广东裕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公刑诉[2017]18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明兵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素君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刘明兵及其辩护人江嘉琪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份开始,被告人刘明兵在未取得路易某马某1(法国)LOUISVUITTON(“LV”)、“香奈儿”(CHANEL)、普拉达(“PARDA”)、“巴某”(“BURBERRY”)等品牌的商标持有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微信联系的方式,先购得标有“LV”、“香奈儿”、“普拉达”、“巴某”等品牌标识的钱包,再进行销售,从中赚取差价牟利。

据统计,被告人刘明兵自2017年2月14日至2017年4月10日期间,通过微信软件向“鸿威皮包厂”共销售假冒LV钱包4568个,销售金额共计167005元。

2017年4月11日,公安民警在被告人刘明兵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新杨村十三队的出租屋六楼,共查获前述已购得但尚未销售的钱包4105个(其中标有LV标识的钱包3677个、标有普拉达标识钠钱包175个、标有迪奥标识的钱包10个、标有香奈儿标识的钱包188个、标有巴某标识的钱包55个)。

经路易某马某2(法国)LOUISVUITTON公司、PARDA(普拉达)AsiaPacificltd、博柏利(上海)贸易有限公司(“BURBERRY”)、CHANElLIMITED分别鉴定,上述“LV”、“香奈儿”、“普拉达”、“巴某”等产品所用的商标均为假冒注册商标。

经统计,上述4105个钱包共计价值141945元。

公诉机关结合被告人刘明兵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明兵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刘明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其辩护人持相同意见。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明兵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且被告人刘明兵认罪认罚,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明兵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7年4月11日起至2018年8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二万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起获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均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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