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知民初297号原告: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塘家社区汇业路13号401。
法定代表人:孔那,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飞、刘慧新,湖北广众(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白沟新城曦阳利诺净水机销售部,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白沟新城友谊路97号。
负责人:张立军原告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白沟新城曦阳利诺净水机销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
原告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