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终60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协和医院,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工业南路****号。
经营者:陈来通,男,197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东庄镇西温村瑶后***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佳,河南两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阳协和医院因与被上诉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7)浙0110民初69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7)浙0110民初696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上诉人南阳协和医院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被上诉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