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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与孙自国、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1民初826号
案件名称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与孙自国、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孙自国,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826号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巷北工业区五星路449号302。

法定代表人:谢崇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盛、温梦晖,福建锐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自国,男,汉族,1975年9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巨野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王瀛,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孙自国、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4日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7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梦晖,被告孙自国,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瀛到庭参加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第三项诉讼请求中“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10万元”变更为:“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1万元”。

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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