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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方志与江门市亚源灯饰有限公司、中山市古镇亚源照明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2224号
案件名称曾方志与江门市亚源灯饰有限公司、中山市古镇亚源照明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曾方志,江门市亚源灯饰有限公司,中山市古镇亚源照明门市部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2224号原告:曾方志,男,197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燕妮,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嘉敏,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江门市亚源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

法定代表人:汪建雨。

被告:中山市古镇亚源照明门市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

经营者:汪建雨,男,197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

原告曾方志与被告江门市亚源灯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门亚源公司)、被告中山市古镇亚源照明门市部(以下简称中山亚源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43006××××.1)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受理。

曾方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江门亚源公司、中山亚源门市部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曾方志专利号为ZL20143006××××.4、名称为“草帽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

2.判令江门亚源公司、中山亚源门市部立即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并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

3.判令江门亚源公司、中山亚源门市部共同赔偿曾方志经济损失10万元;

4.判令江门亚源公司、中山亚源门市部共同赔偿曾方志维权合理支出共计1万元(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8000元,公证费700元,购买被诉侵权产品费用等);

5.判令江门亚源公司、中山亚源门市部共同负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曾方志于2014年8月20日取得名称为“草帽灯”、专利号为ZL20143006××××.4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目前该专利合法、有效。

涉案专利产品自面世以来深受消费者青睐,给曾方志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

江门亚源公司、中山亚源门市部未经曾方志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大量制造、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产品,给曾方志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故江门亚源公司、中山亚源门市部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共同向曾方志赔偿经济损失。

综上,曾方志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本案诉讼。

2017年10月27日,曾方志表示其已经与江门亚源公司、中山亚源门市部达成调解协议,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曾方志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方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原告曾方志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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