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08民初44号 原告:山东小鸭集团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2643920364。
法定代表人:邢照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家嵘,山东创鑫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慈溪市国诚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山海村山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MA2CKDTC9J。
法定代表人:沈辉。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山东小鸭集团家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国诚电器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
原告山东小鸭集团家电有限公司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小鸭集团家电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山东小鸭集团家电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