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678号原告:宁波市鄞州柯力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洞桥镇王家桥村。
法定代表人:孙柯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向飞,宁波市鄞州盛飞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被告:东阳市博泰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南马镇华西村定午常。
法定代表人:吕英俊,总经理。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琳,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祎祎,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市鄞州柯力塑业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东阳市博泰日用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17年10月31日,原告宁波市鄞州柯力塑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诉讼请求变更为“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当日,原告宁波市鄞州柯力塑业有限公司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宁波市鄞州柯力塑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鄞州柯力塑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鄞州柯力塑业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宁波市鄞州柯力塑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