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701号之二原告:深圳市鑫正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石龙社区海天蓝宇科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伍军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祖武,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优杰瑞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宝石西路37号汇尚厦1718。
法定代表人:董杰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戎,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鑫正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优杰瑞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被控产品的许诺销售、销售、制造等一切侵权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15万元人民币。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如下:原告于2014年01月11日申请专利名称为“一种可换耳挂式电池的蓝牙耳机”的实用新型专利,2014年06月18日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专利号为ZL20142001××××.5。
原告通过公证购买了被告在“阿里巴巴”销售的被控产品,并对购买行为及被告的网上信息进行了证据保全。
经比对,被控产品的必要技术特征与上述权利要求1、2相同,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故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7年2月10日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本院认为,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本案中,涉案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原告丧失了权利基础,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深圳市鑫正宇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接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