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民初2号原告:通化白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吉林省通化湾湾川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英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康,河南康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锴,河南康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北京瑞兆麟网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闫富路1号--C207。
法定代表人:李生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仁奎,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通化白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与北京瑞兆麟网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商标��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
原告通化白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2017年11月29日庭审中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通化白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化白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通化白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