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3011号原告: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樟木头镇。
法定代表人:许贻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银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壁,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慧慧,女,汉族,1997年12月3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尹慧慧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082020××××.2、专利名称为“改进型便携可充式喷液瓶”】纠纷一案中,原告于11月6日开庭前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