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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与固镇县城关德盛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皖0304民初2228号
案件名称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与固镇县城关德盛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固镇县城关德盛食品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4民初2228号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吉大景山路1888号粤财大厦2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3B。

法定代表人:董勤,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涛,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固镇县城关德盛食品经营部,经营场所蚌埠市固镇县城关龙滩村S34省道交叉口“德盛购物中心”,经营者徐坤坤。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固镇县城关德盛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且原告未向法院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

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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