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4民初2228号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吉大景山路1888号粤财大厦2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3B。
法定代表人:董勤,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涛,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固镇县城关德盛食品经营部,经营场所蚌埠市固镇县城关龙滩村S34省道交叉口“德盛购物中心”,经营者徐坤坤。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固镇县城关德盛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且原告未向法院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
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