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263号原告:雷正举,男,195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江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攀、李丽超,浙江雷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琳,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电之霸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五和南41号景俊大厦A栋6楼。
法定代表人:蒋新福。
原告雷正举诉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深圳电之霸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雷正举申请将其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深圳电之霸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原告雷正举于2017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雷正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正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雷正举负担。
原告雷正举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