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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在逐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闽0581刑初1532号
案件名称蔡在逐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石狮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蔡在逐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刑初1532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文号:狮检公刑诉〔2017〕1548号。

受理日期:2017年11月13日。

适用程序:简易(快速审理)程序、公开开庭。

出庭公诉人:检察员陈银梅。

被告人蔡在逐,男,1994年9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石狮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石狮市。

因涉嫌犯伪证罪于2017年5月22日被羁押,同月23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2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13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

辩护人蔡晓辉、陈伟评,福建协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控罪名:伪证罪。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28日,被告人蔡在逐的朋友汪某(已判刑)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时现场查获汪生产的假冒注册商标长袖运动套装145套和假冒Reebok注册商标长袖运动套装105套。

经鉴定,假冒Reebok注册商标长袖运动套装市场批发价为人民币674.6元。

在汪取保候审的期间,被告人蔡在逐为帮助汪减轻处罚,受汪指使向公安人员作虚假证言,谎称曾以每套人民币68元的价格向汪购买过6套假冒Reebok注册商标长袖运动套装并向公安人员提供了汪虚构的收款收据。

被告人蔡在逐于2017年5月22日被公安机关以核实汪某假冒注册商标一案为由电话通知到湖滨派出所接受询问。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提取、扣押笔录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

被告人蔡在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蔡在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当认定具有自首情节,建议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在逐作为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使他人减轻处罚,其行为已构成伪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蔡在逐经公安机关通知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视为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蔡在逐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鉴于被告人蔡在逐的伪证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可酌情从轻处罚。

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但根据本案案情,不宜宣告缓刑。

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蔡在逐犯伪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又十五日。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13日起至2017年12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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