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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炫哆哆制衣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108民初5498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炫哆哆制衣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炫哆哆制衣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8民初5498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邴园庆、王健,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炫哆哆制衣厂,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口路*号。

经营者:李登永。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理人:马某。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炫哆哆制衣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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