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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余姚市华仔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108民初5241号
案件名称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余姚市华仔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华仔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8民初5241号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新街路4022号56室。

法定代表人:李宁,董事长。

被告:余姚市华仔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泗门镇万圣村营房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华圣杰。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姚市华仔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与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由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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