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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芦溪县南坑镇航丰电器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赣03民初32号
案件名称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芦溪县南坑镇航丰电器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江西省萍乡��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芦溪县南坑镇航丰电器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3民初32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B,住所地浙江省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嗣弘,江西弘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芦溪县南坑镇航丰电器行,注册号360323600077-893,住所地江西省芦溪县南坑镇大岭街。

经营者:黎春萍,男,1982年2月27日生,汉族,住江���省芦溪县。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芦溪县南坑镇航丰电器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嗣弘、被告芦溪县南坑镇航丰电器行的经营者黎春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涉案“雀友”商标权的侵害和销毁库存;

2、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5000元;

3、判令被告承担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5000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是目前全球最大的自动麻将机生产基地,是集研发、生产、销售、服务为一体的全自动麻将机专业化制造服务商。

经过多年发展,“雀友”品牌得到公众的高度认可。

加之大量长��推广、宣传、销售、维护,其品牌在市场上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是第1110578号“雀友QUEYOU”、第4100197号“雀友”、第4519890号“雀友TREYO”商标的注册商标权权利人。

其中“雀友”(商标注册号1110578)在2009年被浙江省工商局评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在2010年10月8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上述商标的核定使用类别为第28类商品,包括全自动麻将桌、骰子、骰子杯、麻将牌等。

原告系“雀友”品牌的创始公司,后将“雀友”品牌转让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

现经过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充分授权,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可以自己名义代表其就侵犯“雀友”系列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进行起诉维权。

2016年11月23日,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经调查发现被告销售标注“上海雀友”的侵权产品共2台,并及��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局)举报,经认定被告销售的产品涉嫌侵权。

被告销售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侵犯了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了权利人巨大的经济损失,给商标权利人的商标声誉造成恶劣的影响。

由于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和原告因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恳请法院依据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规模、期间、后果、原告商标的声誉等因素,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芦溪县航丰电器行辩称,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要别人送了两张便宜的麻将机过来,我不知道是假冒的。

在工商查出来之后我就送回宜春了,我一台都没有卖,不同意赔偿。

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三组证据。

第一组证据,证明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授权原告以自己名义代表该公司维护知识产权等合法权利,有权进行诉讼,以及注册“雀友”所有权人及商标有效期限和核定使用范围。

包括以下证据1、第1110578号商标注册证及公证书;

2、第1110578号注册商标续展注册;

3、第4100197号商标注册证及公证书;

4、第4519890号商标注册证及公证书;

5、商标驰字【2010】第377号复印件;

6、商标普通许可使用及授权书。

第二组证据,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销售了涉案雀友麻将机二台。

包括现场查处笔录和现场照片、责令改正通知书。

第三组证据:诉请的合理开支(律师费、旅差费、其他合理支出)未提供相关证据。

因本案系批量维权,包括律师费和调查费等请法院综合确定。

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一组证据和第二组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鉴于被告对第一组证据和第二组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应予采纳。

被告芦溪县航丰电器行为证明进货渠道正规且退货的事实存在,提供了2012年至2017年的麻将机进货单和涉案麻将机的退货单及与进货方的通话录音。

经质证,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对上述证据的三性均有异议,认为进货单是自己打印的,清单上没有上海雀友产品,通话录音的对方不知是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不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要求,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第1110578号中英文雀友商标于1997年9月28日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麻将,经续展该注册商标权有效期至2027年9月27日,该商标于2008年3月14日核准转让至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

该注册商标于2009年被浙江省工商局评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于2010年10月8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第4100197号中文雀友商标于2008年1月7日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包括全自动麻将桌(机);

麻将牌等,该注册商标权有效期至2018年1月6日,该商标于2008年3月14日核准转让至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

第4519890号雀友图形商标于2009年1月21日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包括全自动麻将桌(机);

麻将牌等,该注册商标权有效期至2019年1月20日,该注册商标权利人为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

2015年7月1日,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授权人)与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受托人)签订《商标普通许可使用及授权书》,许可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使用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名下所有注册商标,其中包括第1110578号、第4100197号、第4519890号三个涉案商标。

具体使用及授权内容包括对任何侵犯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法定程序起诉,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独立盖章签署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件,以启动或者终结相关法律程序。

2016年11月23日,芦溪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在芦溪县航丰电器行内查获两台标有“上海雀友”文字的麻将机。

原告认为被告销售标有“上海雀友”标识麻将机侵害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雀友”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诉至法院。

另查明,芦溪县航丰电器行于2011年3月24日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家用电器销售及维修。

本院认为,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系第1110578号、第4100197号、第4519890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且上述注册商标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均在注册有效期内,其享有的注册商标���用权受法律保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

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根据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商标普通许可使用及授权书》,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作为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明确授权可以提起本案诉讼。

关于侵权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下列情形属于“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一)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且经查证属实或者供货单位认可的;

(二)有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且经查证已真实履行的;

(三)有合法进货发票且发票记载事项与涉案商品对应的;

(四)其他能够证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情形。

芦溪县航丰电器行的辩称意见,没有充分证据证实存在上述法定情形。

其销售的自动麻将机标有“上海雀友”文字,该产品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雀友”商标文字标识,侵害了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雀友”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其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未能说明自己因侵权而遭受到损失,被告亦不存在获利的情形。

鉴于原告主张适用法定赔偿确定赔偿数额,故本院综合考虑商标的知名度、被告的经营状态、主观过错、侵权方式及本地经济水平等因素,酌定赔偿6000元。

原告诉请合理开支5000元,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成立,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芦溪县南坑镇航丰电器行立即停止对第1110578号、��4100197号、第451989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并销毁侵权产品;

二、芦溪县南坑镇航丰电器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6000元;

三、驳回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五百零七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芦溪县南坑镇航丰电器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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