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知民初215号原告:新乡市卫滨区一步到位渔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八里营新村。
法定代表人:裴春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治,河北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斗鱼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新区大马坊乡张庄村村南。
法定代表人:李玉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杰,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乡市卫滨区一步到位渔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斗鱼王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
原告新乡市卫滨区一步到位渔具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乡市卫滨区一步到位渔具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乡市卫滨区一步到位渔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新乡市卫滨区一步到位渔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