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928号原告:广东流星宇数码照明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
法定代表人:陈桃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叶兴,广东广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杰伟,广东广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晶莹灯饰配件厂。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
投资人:康前立。
被告:康前立,男,197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奉化市。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流星宇数码照明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晶莹灯饰配件厂、康前立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1月24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流星宇数码照明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东流星宇数码照明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