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3332号原告:广州梦迪舞台灯光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谢献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广东开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海韵,广东开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阳光舞台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严子亭。
被告:严子亭,男,197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潜江市。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梦迪舞台灯光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阳光舞台设备有限公司、严子亭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1月27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梦迪舞台灯光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梦迪舞台灯光设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