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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浙XX购超市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浙XX购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211民初6169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浙XX购超市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浙XX购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浙XX购超市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浙XX购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民初6169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光复西路2899弄9楼。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眭花琴,江苏金正平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浙XX购超市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梅园徐巷20号。

负责人:罗陶。

被告二:浙XX购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海州街道城南大道2217号。

法定代表人:罗纯孝。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浙XX购超市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浙XX购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XX购超市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浙XX购超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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