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民初197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机构代码:613502006852913565.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谭鸿飞,重庆新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阳市诚益眼镜有限责任公司震宇眼镜分公司,住绵阳市。
法定代表人:谢敏,该公司经理。
被告:绵阳市诚益眼镜有限责任公司,住绵阳市法定代表人:徐小宝,该公司经理。
被告:李大兴,男性,1957年4月6日出生,60岁,汉族,住绵阳市被告:锦江区震宇眼镜店,住成都市锦江区。
经营者:李大兴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绵阳市诚益眼镜有限责任公司震宇眼镜分公司、绵阳市诚益眼镜有限责任公司、李大兴、锦江区震宇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退还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