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6刑初104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海燕,男,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文化程度大学,户籍住址广州市天河区。
因本案于2016年8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9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姗姗,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冠超,男,198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藁城市,文化程度大专,户籍住址河北省藁城市。
因本案于2016年8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9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韩静静,女,198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邯郸市,文化程度大专,户籍住址河北省藁城市。
因本案于2016年8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9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天检刑诉(2017)10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海燕、赵冠超、韩静静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晚霞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赵海燕及其辩护人张姗姗、被告人赵冠超、韩静静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惠普发展公司,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注册的第4118913号“HP”商标,核准类型第9类计算机存储器等,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自2009年1月7日至2019年1月6日。
惠普发展公司,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注册的第4118914号“HP及图形”商标,核准类型第9类计算机存储器等,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自2006年9月7日至2016年9月6日。
惠普发展公司,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注册的第7749459号“HP及图形”商标,核准类型第9类计算机存储器等,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自2011年3月21日至2021年3月20日。
惠普发展公司,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受让的第1634427号“HP”商标,核准类型第9类计算机等,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11年9月14日至2021年9月13日。
2015年起,被告人赵海燕租用本市天河区天河东路226号206房作为仓库,进行电脑配件销售,并雇佣被告人赵冠超、韩静静负责采购、包装、销售等工作。
为非法牟利,自2016年起,三被告人在未取得惠普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将通过非法途径购买的二手HP服务器硬盘及配件进行翻新贴标后,通过淘宝店销售获利。
2016年8月24日,被告人赵海燕、赵冠超、韩静静在上址被抓获归案,并当场缴获假冒HP服务器硬盘、HP防伪标签、HP包装盒等物品一批,价值共计人民币194060元。
经统计,三被告人已销售假冒HP服务器硬盘人民币7248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海燕、赵冠超、韩静静的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请本院判处,并列举了相关证据。
被告人赵海燕、赵冠超、韩静静均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表示认罪。
被告人赵海燕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
二、被告人赵海燕因法律意识淡薄才触犯本罪,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愿意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建议法院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惠普发展公司,有限责任合伙企业(英文名:HEWLETT-PACKARDDEVELOPMENTCOMPANY,L.P.)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第1634427、4118913、7749459号“HP”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存储器等,第1634427号有效期限为2011年9月14日至2021年9月13日、第4118913号有效期限为2009年1月7日至2019年1月6日、第7749459号有效期限为2011年3月21日至2021年3月20日。
自2016年开始,被告人赵海燕、赵冠超、韩静静为谋取非法利益,以本市天河区天河东路226号206房作为窝点,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将通过非法途径购买的二手HP服务器硬盘及配件进行翻新、贴标后,通过淘宝店进行销售。
经统计,已销售金额为人民币72480元。
2016年8月24日,被告人赵海燕、赵冠超、韩静静在上址被抓获归案,现场缴获“HP”注册商标的服务器硬盘623个、半成品48个、防伪标5135个、包装盒143个、硬盘托架35个(经鉴定,上述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经统计,货值人民币194060元)以及作案工具台式电脑主机4台、笔记本电脑2台、打印机1台。
上述事实,有被害单位委托人何勋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刘某的证言,现场照片、赃物照片、作案工具照片,淘宝店网页截图,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出仓单,商标注册证、核准商标转让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委托书、名称变更通知、营业执照,价格声明、鉴定声明、未授权声明,价格认定结论书,情况说明,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司法会计鉴定所报告书,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报告,户籍资料,以及被告人赵海燕、赵冠超、韩静静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海燕、赵冠超、韩静静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结伙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赵海燕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冠超、韩静静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赵海燕、赵冠超、韩静静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
同时,为惩处被告人赵海燕、赵冠超、韩静静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赵海燕、赵冠超、韩静静宣告禁止令,禁止被告人赵海燕、赵冠超、韩静静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计算机硬盘类产品的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缴获的假冒商品及作案工具1批,依法应予没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海燕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赵冠超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韩静静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四、禁止被告人赵海燕、赵冠超、韩静静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计算机硬盘类产品的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五、缴获假冒“HP”注册商标的服务器硬盘623个、半成品48个、防伪标5135个、包装盒143个、硬盘托架35个以及作案工具台式电脑主机4台、笔记本电脑2台、打印机1台,予以没收(上述物品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由该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