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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民辖终261号
案件名称261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民辖终2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明光北路1166号。

法定代表人:冷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冉,北京柳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军,北京柳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林港路。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威佐,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丹丹,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张勇。

上诉人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1民初17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上诉称,该公司的住所地在宁波市。

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不存在共同侵权。

以网购收货地或收款地建立管辖权缺乏法律依据。

请求将本案移送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答辩认为,该公司通过网络途径购买了被控侵权产品,并在南京市收到了该实物,南京市系侵权行为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江苏省南京市是涉案侵权产品的收货地,也即侵权结果发生地,故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江苏省人民政府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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