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初139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孙亚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洪义,北京市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冰,北京市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号财富金融中心10层。
法定代表人:裵敬泰,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腾,北京致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岸青,北京致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陈江街道仲恺六路256号。
法定代表人:朴星浩,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腾,北京致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岸青,北京致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微电子区。
法定代表人:申宗旼,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腾,北京致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岸青,北京致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中百信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雁塔路中段8号赛格电脑商场JD-11-13号。
法定代表人:钱西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腾,北京致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岸青,北京致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天津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西安中百信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4300元,减半收取222150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