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3刑初1148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嘉利,男,199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陆丰市。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7月3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9月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泽琪,女,199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7月3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9月1日被取保候审。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荔检诉刑诉[2017]1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嘉利、李泽琪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炯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嘉利、李泽琪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开始,被告人林嘉利租赁广州市荔湾区西堤二马路南太市场2楼B186档和广州市荔湾区中百电子城四楼409B仓库,在上述档口销售假冒注册商标“联想”、“小米”的手机屏幕,被告人李泽琪在上述仓库贴膜、包装假冒注册商标“联想”、“小米”的手机屏幕。
2017年7月31日,被告人林嘉利、李泽琪被民警抓获,民警在上述仓库查获假冒注册商标“联想”、“小米”等型号的手机屏幕3143个。
经鉴定,被查获的涉案物品是假冒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注册商标和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经荔湾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的涉案物品清单及价格明细表,被查获的涉案物品总价格是人民币229085元。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林嘉利、李泽琪无视国家法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林嘉利、李泽琪尚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是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林嘉利、李泽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林嘉利、李泽琪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和罪名均没有意见,请求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林嘉利、李泽琪与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了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嘉利、李泽琪在开庭审理时均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缴获的涉案赃物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租赁合同,和解协议书、谅解书,经被告人林嘉利签认的销售单据,证人林某1、林某2、周某、张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害人陈某的陈述,广州索思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控告书、法人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注册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未授权声明、鉴定报告及价格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被告人林嘉利、李泽琪的供述及其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嘉利、李泽琪无视国家法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以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嘉利、李泽琪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现场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联想手机屏幕2105个、小米手机屏幕1038个,被告人林嘉利、李泽琪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被告人林嘉利、李泽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林嘉利、李泽琪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以对其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嘉利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李泽琪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三、扣押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