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终178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鼎翔记忆体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深南中路3037号南光佳捷大厦292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349691615。
法定代表人:谢永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赛,北京市东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顺平,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英伦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642705964。
法定代表人:王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国梁,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鼎翔记忆体电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4民初54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于2017年11月1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4民初547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人民币1800元,各减半收取人民币900元,均由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