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7993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付东,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立新,男,1970年3月4日生,汉族,住所地张家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关中,张家港市锦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立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