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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建军与深圳二月二实业有限公司郑少冬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3民初1744号
案件名称唐建军与深圳二月二实业有限公司郑少冬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唐建军,深圳二月二实业有限公司,郑少冬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初1744号原告:唐建军,男,汉族,1984年12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营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徽,广东法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二月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西乡洲石公路邮政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郑少冬。

被告:郑少冬,汉族,1994年6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原告唐建军诉被告深圳二月二实业有限公司、郑少冬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本案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为人民币230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人民币1150元予以退还原告。

审判长 丘  庆  均审判员 江  剑  军审判员 潘    亮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余丽君(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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