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民初194-1号申请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33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7L。
法定代表人:黄明瑞,董事长。
被申请人:井冈山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井冈山市新城区黄洋界大道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R8W。
法定代表人:周小兰,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井冈山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商标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10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
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查封被申请人井冈山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价值10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