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2民初4944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亭湖区城招四通五金电动工具批发部,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海龙路4号海龙路综合楼105室。
经营者陆应权,男,1966年7月14日生,住江苏省建湖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亭湖区城招四通五金电动工具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