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民初36号原告:卡尔·弗罗伊登伯格公司(CarlFreudenbergKG),住所地:德国。
法定代表人:齐格里德·里普尔、克劳斯·马陶什。
委托代理人:吴鹏,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晓静,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安市三江超纤无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京九大道,法定代表人:赵孝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青云,浙江易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卡尔·弗罗伊登伯格公司诉被告吉安市三江超纤无纺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卡尔·弗罗伊登伯格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卡尔·弗罗伊登伯格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011元,减半收取11005.5元,由卡尔·弗罗伊登伯格公司负担,退回卡尔·弗罗伊登伯格公司11005.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