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398号原告:康加塑胶五金电子(东莞)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茶山镇××××××。
法定代表人:汪恩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银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子然,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顺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东渡镇××××××。
法定代表人:郭洪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耀,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琳,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审理原告康加塑胶五金电子(东莞)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顺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23057××××.8)一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康加塑胶五金电子(东莞)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康加塑胶五金电子(东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加塑胶五金电子(东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1650元,由原告康加塑胶五金电子(东莞)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