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民初295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徐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襄阳无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东街51号。
法定代表人:肖瑞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桂富新,湖北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襄阳无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16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