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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慧、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冀知民终28号
案件名称阮慧、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阮慧;株式会社纳益其尔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冀知民终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阮慧,男,198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龙,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航,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保定市徐水区活力女孩百货店因与被上诉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以下简称韩国纳益其尔)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6知民初2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讼中,保定市徐水区活力女孩百货店注销,其经营者阮慧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阮慧、韩国纳益其尔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龙参加了本院组织的调查和询问程序。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阮慧上诉请求:1、撤销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6知民初283号民事判决,改判或发回重审;

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韩国纳益其尔承担。

事实与理由:1、韩国纳益其尔诉保定市徐水区活力女孩百货店侵犯商标权,系侵权主体认定错误。

保定市徐水区活力女孩百货店对所销售商品是否侵犯商标专用权并不知情,也不具备辨别真假的能力和水平,无侵权主观故意,最多是经营过失。

保定市徐水区活力女孩百货店案涉商品在完全不知是否侵权的情况下,自石家庄市南三条市场现代商贸城二楼L区48号美丽彩妆经销处购进,并且经销商表明是正品,证明案涉商品有合法来源。

保定市徐水区活力女孩百货店在得知侵权后,立即停止销售并销毁该案涉商品,且本店已注销,自行承担了有关损失。

2、一审判决赔偿数额过高。

保定市徐水区活力女孩百货店销售案涉商品时间短,数量少,销售额仅仅几元,一审法院判决赔偿10000元,明显超过韩国纳益其尔的直接及间接损失,也超出了保定市徐水区活力女孩百货店能承受的能力范围。

韩国纳益其尔答辩称: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

2、阮慧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所售卖的侵权芦荟胶产品的合法来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阮慧在一审庭审过程中提交的所谓的“合法来源”的相关证据未提供证据原件,真实性无法核实。

另外,即便提供的证据真实,仅能够证明在相关公司购买过芦荟胶产品,并不能证明其购买的产品与本案案涉的侵权公证产品的一致性。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阮慧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因此,阮慧不能证明所售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阮慧作为销售者,应当履行审慎义务,其未能尽到职责,销售侵权产品不仅侵犯了韩国纳益其尔的合法权益,导致韩国纳益其尔受到极大的经济损失,更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本案侵权公证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规定,公证取证合法有效。

本案一审程序中,韩国纳益其尔提交了(2019)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2383号公证书、授权委托书,可以证明韩国纳益其尔授权给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中国大陆境内的“NATUREREPUBLIC”商标产品进行检查和鉴定,并有权对侵犯“NATUREREPUBLIC”商标的行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如涉及证据保全公证及其他公证的,也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

据此,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授权给北京瀚汇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对侵犯“NATUREREPUBLIC”商标的活动进行调查、证据保全。

而本案中侵权活动证据保全公证系由北京瀚汇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委托国信公证处进行,申请人的住所地位于石家庄市,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国信公证处有权进行本案的侵权进行公证。

4、关于赔偿数额,韩国纳益其尔认为一审判决合理合法。

韩国纳益其尔为维权产生了必要而合理的损失,因此一审判决赔偿10000元的损失并无不当。

综上,请法庭查明事实,依法驳回阮慧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韩国纳益其尔向一审法院起诉称:1、判令保定市徐水区活力女孩百货店立即停止侵犯韩国纳益其尔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即停止生产、使用、许诺销售或销售侵犯韩国纳益其尔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2、判令保定市徐水区活力女孩百货店赔偿韩国纳益其尔经济损失和维权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调查取证服务费、公证费、差旅费等)共计1.5万元;

3、判令保定市徐水区活力女孩百货店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韩国纳益其尔系韩国注册法人,郭锡玕系其法定代表人,该法人享有第10494197号注册商标“NATUREREPUBLIC”,注册有效期2013年5月7日至2023年5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第3类)有香水、化妆洗液、化妆品等。

第9481384号注册商标“纳益其尔”由案外人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依法享有,注册有效期限2012年6月7日至2022年6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第3类)有香水、化妆品等。

2018年1月1日,案外人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韩国纳益其尔签订《商标排他使用许可合同》,许可韩国纳益其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排他性使用其享有的第9481384号注册商标“纳益其尔”专用权,许可期间自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5日。

2019年1月1日,韩国纳益其尔与案外人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签订《授权委托书》,授权案外人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代表韩国纳益其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的商标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公证。

2019年1月1日,案外人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北京瀚汇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签订《授权委托书》,将韩国纳益其尔委托事项转委托给北京瀚汇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2019年9月4日,韩国纳益其尔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杨伟华签订《授权委托书》,委托杨伟华作为韩国纳益其尔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对中国大陆境内的商标侵权行为进行维权。

2019年7月29日,北京瀚汇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负责人张硕甲赴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盛源中大街与隆宝路交口的“活力女孩2元起连锁超市徐水店”,购买了标识有“NATUREREPUBLIC”的商品一盒,商品购买过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石家庄市国信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出具《鉴别证明》,认定涉案商品为假冒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注册商标的产品。

一审法院认为:合法注册取得的商标受法律保护。

韩国纳益其尔系第1049419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亦为第9481384号注册商标的排他使用权人,在有效期内,其有权禁止他人在同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或者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保定市徐水区活力女孩百货店未经韩国纳益其尔许可在其销售的芦荟胶外包装上,使用了与涉案商标相同的商标标识,该销售行为有河北省石家庄市国信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保定市徐水区活力女孩百货店销售仿冒产品的行为,侵犯了韩国纳益其尔注册商标专用权及排他使用权。

庭审中,韩国纳益其尔称其没有证据证明保定市徐水区活力女孩百货店存在生产、使用、许诺销售的行为,对韩国纳益其尔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韩国纳益其尔关于保定市徐水区活力女孩百货店立即停止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即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的主张,予以支持。

关于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问题。

保定市徐水区活力女孩百货店未能证明其所销售的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韩国纳益其尔未提供证据证明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保定市徐水区活力女孩百货店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综合考虑保定市徐水区活力女孩百货店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范围、影响力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韩国纳益其尔包括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在内的各项经济损失总计10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保定市徐水区活力女孩百货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即停止销售侵犯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二、保定市徐水区活力女孩百货店赔偿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维权合理费用支出及经济损失共计10000元,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驳回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5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58元,保定市徐水区活力女孩百货店负担117元。

二审中,阮慧向本院提交进货单、微信聊天截图、美丽彩妆门店照片、商品照片、给石家庄美丽彩妆转款截图,用以证明所售商品具有合法来源。

本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诉辩双方的意见,本院确定本案争议焦点为:1、阮慧所售产品是否具有合法来源;

2、原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

关于合法来源问题,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阮慧要免除赔偿责任,首先要证明自己无过错。

化妆品属于特殊商品,国家对化妆品的进口、检疫、检验有特殊规定,阮慧作为化妆品销售者,与普通商品销售商家相比,具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应当对上游商家的资质进行验证,并提供相关证明。

虽然二审中阮慧提供了进货单、信聊天截图、美丽彩妆门店照片、商品照片、给石家庄美丽彩妆转款截图等证据,但不能证明上游商家商品来自韩国纳益其尔,也不能证明其具有韩国纳益其尔授权。

由于阮慧未履行与其经营商品相应的注意义务,具有过错,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没有证据证明韩国纳益其尔因侵权受到的损失或者阮慧所获得的利益,原审法院适用法定赔偿具有法律依据。

原判决综合考虑阮慧的主观过错程度、韩国纳益其尔品牌影响力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包括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在内的各项经济损失10000元,数额适当。

综上,阮慧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阮慧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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