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知民初325号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西路160号501-18室。
法定代表人:林建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新、李海飞,湖北广众(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定州市台拾味豆浆店,住所地定州市商业街(大世界购物中心)。
经营者:胡保荣。
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定州市台拾味豆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