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110民初13928号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联明,员工。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被告:吴珊娜,女,1991年1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吴珊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30日以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